2024进出口禁限管理货物目录

为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便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掌握禁限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提高企业规范申报水平,现针对部分禁限货物目录更新作如下梳理: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2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2、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公告 注意事项

 

01

一、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02(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03(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文号】2023年第66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

供稿单位:综合处

审稿单位:综合处

武汉海关办公室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