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一带一路”视野下“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摘要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走出去”战略已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在“走出去”过程中,我国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走出去”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一带一路”倡议,对“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进行了梳理分析,从“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入手,指出我国现有的税制与“一带一路”倡议要求的税制差异,而后提出了应对策略:一是优化顶层设计方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二是健全涉税磋商机制,完善争议解决路径,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优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四是加强涉税业务辅导,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五是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谨防转让定价调查,构建有效的国际化税收服务体系,协助企业进行税务风险防控。

关键词:“一带一路”;“走出去”;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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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是对新时代“中国梦”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诠释。作为一项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而且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主要涵盖了五大战略方向,即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惠及全人类的伟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它以和平合作为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宗旨,以互利共赢为目标,是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税收政策不仅是促进贸易与投资的重要工具,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税收政策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发展密不可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大都处在发展中或转型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由此本文对“一带一路”视野下“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探究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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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野下“走出去”

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2.1 国际双重征税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也日益密切,其税收制度也由早期的属地征税模式发展到后来的属地和属人双重征税模式,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所得纳税时不仅需要缴纳我国本土税收,还需缴纳他国税收。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存在国际双重征税风险,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来自中国的利润征收高额预提税,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所得缴纳的预提税或将超过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同时由于不同国家间税制差异、税收协定存在差异等因素影响,“走出去”企业很难通过国内税收政策来规避或降低在不同国家之间产生的双重征税。

2.2 税制差异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税制差异,具体表现在:

首先,税收管辖权方面。目前,国际上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有三种形式: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和分税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由于不同程度地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税收管辖权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由于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大多是以属地原则作为税收管辖权划分的主要依据。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对于投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资本净收益免税法;二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资本利得税率免税法。采用资本净收益免税法,有利于投资东道国(地区)鼓励投资,吸引外资,但也存在较多的税收风险;采用资本利得税率免税法,有利于投资者减少税收负担,但也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再次,税制差异的其他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制差异,具体表现为:①所得税方面,不同国家(地区)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增值税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增值税的税率各不相同;③营业税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营业税税率普遍高于中国。

2.3 涉税争议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由于各国的税制差异、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协定的适用差异等,“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所涉税种的种类繁多且复杂,对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换的渠道不畅,涉税信息交换存在不对称性;二是东道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税收征管制度、税法体系、税制和征管要求为工具对企业进行“规限”或“限制”,其对企业行为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三是不同国家间税制差异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涉税风险。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因其东道国税制不统一,导致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四是部分国家(地区)的税法体系不完善,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造成“走出去”企业面临税收争议问题。

2.4 资本弱化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资本的管制较多,但允许资本自由流动,资本的流动性较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资源丰富,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较高的税收风险,最突出的是资本弱化风险。所谓资本弱化,是指纳税人通过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关联方,以达到转移利润、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资本弱化风险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1)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关联方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然后将其支付给其关联的子公司;

(2)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时,关联方承诺提供一定期限的资金保护,否则不会向该企业提供借款,而该关联企业往往利用该承诺进行资金的转移;

(3)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利息费用在税前不得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 国际转让定价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进入东道国市场时,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往往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通常会在税收上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从而为企业在东道国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国际转让定价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在现实情况中,“走出去”企业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定价调整,主要是因为当前大部分东道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转让定价制度和国际税务合作机制。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各国很难进行有效的交流,从而导致了跨国公司在向“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时面临着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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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野下“走出去”

企业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3.1 优化顶层设计方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应优化顶层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公司资金流与信息流,避免出现国际双重征税的现象,以保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顺利经营。期间需要落实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加强对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走出去”企业应加强对我国国内税法的学习,以避免由于不熟悉东道国的相关税收政策而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第二,在“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地、注册地和主要市场所在地设置“走出去”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子公司或分公司成立后,应尽快落实税务机关对其的税收征管工作,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

第三,合理安排公司资金流与信息流。在投资经营地或注册地设置公司账户后,应尽快落实银行账户资金并及时开立资金信息卡,这样可以保证“走出去”企业与其投资经营地、注册地保持一致。

第四,公司业务活动的开展应以税收遵从为前提,注重对我国税法的了解及贯彻执行,做好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学习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管理风险防范与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性。

3.2 健全涉税磋商机制,完善争议解决路径

“走出去”企业应建立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通过事先了解和分析税收协定或规则,做好相应的投资规划;其次,建立完善的税务磋商机制,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到跨境投资的领域较多,其中包括涉及到国际税收方面的问题时,税务部门应与投资主体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或建立涉税磋商机制,确保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能够获得相应的税收支持;最后,在遇到争端时应采取灵活、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来保障“走出去”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多项税收协定,这些税收协定覆盖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主要税种,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为我国企业跨境投资提供了便利,同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3.3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优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一方面,我国应在双边层面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建设相对落后,针对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我国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多边税收合作,尤其是在协定签署、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判定等方面,提出中国方案。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与中国经济联系密切且实力相对较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产生税收争议,我国应继续深化与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谈判和协商,通过税收协定优惠政策来促进“走出去”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除此之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应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实际情况,尽量签订具有较强税收确定性、更有利于保护“走出去”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双边协定;同时还要注重同发展中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质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在发展中国家中实现公平税负原则。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走出去”企业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东道国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趋势等因素,提高协定质量。

3.4 加强涉税业务辅导,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在“一带一路”视野下,税务机关要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业务辅导,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一是要依托税收信息化建设成果,优化“一带一路”税务信息服务,实现与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信息交换共享,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收政策咨询、涉税风险预警和税收风险提示等服务,加强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是要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内控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税收协定、预约定价安排等机制,加强与东道国的沟通合作,强化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筹划管理。

三是要优化“走出去”企业涉税服务,建立和完善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国际税收服务行为,提高税收服务水平,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是要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全面分析“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力度。比如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不够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的现实情况,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投资环境、简化投资程序、完善税制等举措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涉税成本;针对境外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3.5 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谨防转让定价调查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断增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是大多数企业利用各国之间税收政策不一致而进行的一种避税手段。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时,要警惕各国政府对其转移定价进行反避税调查,以及其他国家对其进行反避税调查。

目前,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在交易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 OECD和欧盟国家等都强调了转让定价的独立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往来时,应严格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在进行利润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到转移定价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调整利润。在处理跨国业务往来时,企业要遵循 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充分利用转让定价指南中规定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各国政府对于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不一致,企业要谨慎对待转移定价调整的申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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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应在不断优化顶层设计的同时,对现有税制进行改革,建立与“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的税收体制和管理机制。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税收政策,针对“一带一路”倡议中所涉及的投资贸易、货币结算、股息预提、转让定价等问题,对企业开展涉税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此外,我国还应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合作,优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相信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走出去”企业将会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贡献中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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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胜吉 天驰君泰银川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