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产纠纷应对丨境外展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除签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互惠协定的以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境外参展时,即使参展企业已经在国内获得了参展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仍有可能不受参展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侵犯参展地国家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纠纷。为此,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对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常见的类型、方式以及相应的侵权后果有所了解,做好预案应对。近期,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了《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2024年版)》,对企业在境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提出预防意见和应对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防范和应对境外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指导作用。《微课堂》将分期转发其中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参展时有所帮助。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境外展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商品假冒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构成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二)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个人或单位通过盗窃、威逼、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四)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来 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2024年版)》